📋報告架構總覽
本報告依以下脈絡展開,建議讀者依序閱讀:先理解新制 → 看影響 → 看案例 → 把握商機 → 取得行銷工具。
1新聞核心三段論2026/5/5 金管會、財政部、法務部跨部會共識的關鍵內容與法源
2最新稅制說明「連續受益人信託」課稅原則:一次課稅、100 年內不再重複
3前後影響對比過去模糊到現在明確 — 三大缺口與制度紅利
4陳董 10 億案例(公平版)三代傳承實算:八折效應+公平複利基準下,新制資產多 72.9 億(+95%)
5為何資金外流星港過去台灣高資產規劃外流的三大原因與佐證
6法規開放最大利基給金控業的歷史機會視窗 — 元大集團的切入點
70050 連續傳承包裝行銷主推 — 用元大旗艦 ETF 設計家族百年信託商品
📎附錄:法源與資料來源完整法條引註與政府/媒體/專業機構佐證
1新聞核心三段論
2026 年 5 月 5 日,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說明:行政院政務委員葉俊顯邀集財政部、法務部及金管會召開跨部會研商會議後,已就「連續受益人信託」存續期間及課稅原則達成共識。
| 維度 | 內容 |
| 政策方向 | 打造具台灣特色的「亞洲資產管理中心」,行政院跨部會共識 |
| 制度名稱 | 連續受益人信託(俗稱「百年信託」) |
| 核心改革 | 委託人交付信託時一次性課贈與稅;存續期間內受益人變動不再重複課贈與稅/遺產稅 |
| 適用條件 | 信託契約存續期間 100 年內(超過 100 年另待財政部函釋) |
| 法源基礎 | 法務部 2023 年函釋已確認在現行信託法律體系下可安排連續受益人 |
| 市場現況 | 國內可辦信託業務機構約 55 家(銀行、證券商、外銀分行) |
💡 一句話結論
這是台灣家族財富傳承業務
0 → 1 的歷史性轉折點,過去因課稅不明導致「不敢用台灣信託」的富豪,將開始把財富搬回台灣。
2最新稅制:一次課稅 + 百年免重複
稅制改革三大重點
新制運作機制
委託人交付信託
→
一次課贈與稅
→
受益人 1
(子)
→
受益人 2
(孫)
→
受益人 3
(曾孫)
↑ 100 年內所有受益人變動 — 全程零再課稅 ↑
明確法源依據
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 5-1 條: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,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,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。
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 10-2 條第 1 款:信託契約成立時,按信託財產時價計算贈與稅。
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 19 條:贈與稅率三級制 — 課稅淨額 NT$2,811 萬以下 10%、NT$2,811 萬–5,621 萬 15%、超過 NT$5,621 萬 20%。
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 22 條:每年贈與免稅額 NT$244 萬。
本次新制(2026/5/5 跨部會共識):信託契約存續 100 年內,受益人依約變動時不再重複課贈與稅或遺產稅。具體函釋待財政部後續發布。
3法規開放前後對比
| 項目 | 過去(課稅模糊) | 未來(新制明確) |
| 課稅時點 | 每次受益人變動皆有課稅疑慮 | 信託成立時一次到位 |
| 跨代傳承 | 每代繼承皆被課(贈與稅+遺產稅雙殺) | 100 年內不再重複課 |
| 規劃可預測性 | 低(隨時可能被解讀重課) | 高(一次到位) |
| 富豪選擇 | 規劃移往新加坡/香港 | 留財台灣有誘因 |
| 業界推動意願 | 低(風險大、客戶不買單) | 高(紅利明確) |
| 台灣資管中心定位 | 遠落後星港 | 邁向「亞洲資產管理中心」 |
🎯 So what — 政策戰略意涵
- 留財:堵住高資產族群把財富外移的缺口
- 引資:吸引海外台商家族財富回流
- 具體里程碑:金管會自訂目標 — 2026 年資管規模 +3~4 兆、2030 年 +10~16 兆,累計衝 60 兆
4陳董 10 億案例:三代傳承實算(公平版)
情境設定:陳董(65 歲)將 NT$10 億資產(現金 + 上市櫃股票)透過信託傳給:太太(60 歲)→ 兒子(40 歲)→ 孫子(10 歲),預計信託存續 60 年。
⚖️ 公平比較原則
新舊制兩方案皆假設資產年化成長 5%,使用相同的複利基準,避免「一邊資產 freeze、一邊複利」的不對稱比較,確保差距完全來自「課稅次數」而非成長假設。
核心論述:每次傳承就是「打一次八折」
💡 八折效應 — 百年信託的真正價值
遺產稅 / 贈與稅最高邊際稅率為 20%,意即每一次傳承課稅事件,資產等於被打一次八折(× 0.8)。
- 舊制:每一代受益人變動皆視為一次課稅事件 → 連續打折 → 0.8 × 0.8 × 0.8 …
- 新制:信託成立時打一次八折 → 100 年內不再課 → 僅一次 0.8
傳承次數越多,舊制累積的打折效應越大 → 兩方案差距呈幾何放大。
八折效應放大表(純稅負視角,未計入複利)
| 傳承次數 | 舊制留存比例 | 新制留存比例 | 新制 / 舊制 |
| 1 次(單代贈與) | 0.8 | 0.8 | 1.00x |
| 2 次(贈+遺) | 0.8² = 0.64 | 0.8 | 1.25x |
| 4 次(陳董案例:贈+遺×3) | 0.8⁴ = 0.41 | 0.8 | 1.95x |
| 5 次 | 0.8⁵ = 0.33 | 0.8 | 2.44x |
| 6 次 | 0.8⁶ = 0.26 | 0.8 | 3.05x |
| 7 次(百年信託極限) | 0.8⁷ = 0.21 | 0.8 | 3.81x |
註:「傳承次數」=贈與稅 1 次 + 遺產稅 N 次。本表僅呈現稅負侵蝕的純粹倍數效應;疊上複利成長後差距更大(因為打折也打掉了複利累積)。
陳董案例:兩方案實算(兩邊皆 5% 年化成長)
❌ 舊制(每代受益人變動再課 20%)
| 時點 | 成長後資產 | 稅 | 稅後本金 |
| T=0 入信託 | 10.0 億 | 2.0 億 | 8.0 億 |
| T=15 陳董過世 | 16.6 億 | 3.3 億 | 13.3 億 |
| T=30 太太過世 | 27.7 億 | 5.5 億 | 22.1 億 |
| T=60 兒子過世 | 95.6 億 | 19.1 億 | 76.5 億 |
| 累計稅負 | 30.0 億 |
最終 76.5 億
稅後資產留存率:41%
✅ 新制(一次課稅、100 年內不再課)
| 時點 | 成長後資產 | 稅 | 稅後本金 |
| T=0 入信託 | 10.0 億 | 2.0 億 | 8.0 億 |
| T=15 陳董過世 | 16.6 億 | 0 | 16.6 億 |
| T=30 太太過世 | 34.6 億 | 0 | 34.6 億 |
| T=60 兒子過世 | 149.4 億 | 0 | 149.4 億 |
| 累計稅負 | 2.0 億 |
最終 149.4 億
稅後資產留存率:80%
📊 兩方案差距(公平版)
- 稅負:從 30.0 億降至 2.0 億,省 28.0 億(−93%)
- 家族資產:從 76.5 億增至 149.4 億,多 72.9 億(+95%,近 2 倍)
- 核心邏輯:少課 3 次「八折」+ 60 年複利不被打折侵蝕 → 跨代財富幾何放大
- 延伸:若家族傳承延伸至 4–5 代(百年信託極限),差距可放大至 2.4x ~ 3.8x
🔑 名詞定義:稅後資產留存率(Wealth Preservation Ratio)
定義:稅後資產留存率 = 期末稅後家族資產 ÷ 同期免稅情境下資產(即假設零稅負且維持相同成長率的理論資產規模)
本案例計算:免稅情境 60 年後資產 = 10 × 1.05⁶⁰ ≈ 186.8 億
- 舊制:76.5 / 186.8 = 41%
- 新制:149.4 / 186.8 = 80%
註:此為本報告為比較便利定義之概念性指標,與會計上「有效稅率」(Effective Tax Rate)概念對應但反向;國際私銀界相近用語為 "Wealth Preservation Ratio" 或 "Wealth Pass-Through Rate"。中文業界尚無統一固定譯名,以本定義為準。
進階對比:30M 入信託 vs 持有後贈與
另一個更貼近一般 HNWI 客戶的情境 — 父持有 NT$30M 資產,10 年後翻倍為 NT$60M,此時 A:直接贈與 vs B:先入信託。
| 比較項目 | 方案 A(10 年後贈與) | 方案 B(先入信託) |
| 贈與時點 | T+10 年 | T0(信託成立) |
| 課稅基礎(時價) | 60,000,000 | 30,000,000 |
| 適用級距 | 20%(最高級) | 10%(第一級) |
| 贈與稅(扣 244 萬免稅額後) | NT$ 7,296,000 | NT$ 2,756,000 |
| 10 年增值的 30M | 已併入課稅 | 不再課贈與稅 |
| 後代再傳承 | 仍要再課 | 百年內不再課 |
| 節稅金額 | — | 省 NT$4,540,000(62%↓) |
💡 關鍵洞察
贈與稅是按「贈與時點的市價」課的,所以
越早把資產放入信託,課稅基礎越低,未來的所有增值都歸信託本身、不再算贈與。這就是「先入信託」的稅務複利效應。
5為何過去資金外流到星港?
本次新制的設計目的是「留財台灣」與「引資回流」 — 反向證明過去確實存在資金外流現象。以下從官方、媒體、專業機構三層佐證:
官方自承
- 金管會銀行局 2026/5/5 新聞稿直接承認:「過去因課稅規範不明確,連續受益人信託在實務上推動有限」
- 金管會主委彭金隆受訪:「沒稅務優勢,台灣憑什麼做亞洲資產管理中心?」(天下雜誌)
- 金管會〈打造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之策略〉政策白皮書 — 整份策略本身就是為了「留財、引資」
過去富豪的三大缺口
| 缺口 | 過去台灣的問題 | 新加坡 / 香港對比 | 新制是否補上? |
| ① 稅制 | 連續受益人課稅不明,最壞解讀=重複課稅 | 新加坡:無遺產稅、無贈與稅 香港:無遺產稅 | ✅ 補上 |
| ② 商品多元 | 信託商品同質化、境外金融商品受限 | 結構性商品、私募基金、不動產、藝術品全包 | ⚠️ 部分 |
| ③ 隱密性 | 信託資料須報稅、CRS 自動交換 | 信託 + 多層 SPV,較高隱密性 | ❌ 未改善 |
規模佐證
🌐 為什麼是新加坡 > 香港 > BVI?
- 新加坡:有租稅協定、SFO 免稅計畫、屬地主義、聲譽佳(→ 但屬 CFC「低稅負地區」,台端有 CFC 課稅風險)
- 香港:FIHV 免稅計畫、地理近、語言通(→ 但 2019 後政治不確定性提高)
- BVI / Cayman:完全免稅、隱密高(→ 但列入 OECD 灰名單,CRS 暴露度高,正在式微)
6法規開放最大利基:給金控業的歷史機會
市場規模量級(推估)
| 指標 | 估算 |
| 台灣高資產家族(可投資資產 ≥ NT$3,000 萬) | 50–60 萬戶 |
| 潛在連續受益人信託客戶(規模 ≥ NT$1 億) | 5–10 萬戶 |
| 單戶平均信託規模假設 | NT$3–5 億 |
| 潛在信託資產池 | NT$ 千億 – 兆元級 |
| 信託管理費年化(0.3–0.8%) | 每年 NT$ 數十億規模 |
對元大金控四大子公司的切入路徑
| 子公司 | 商機定位 | 具體業務切入 | 競爭優勢 |
| 元大銀行(信託部) | 受託人本業 | 家族信託受託、信託費收入 | ⚠️ 中信、國泰、富邦私銀領先 |
| 元大投信 | 信託資產投資管理 | 客製化全委、家族專屬基金、ETF 配置 | ✅ 投信龍頭,產品線完整 |
| 元大證券 | 信託資產券商業務 | 受託股票交易、企業主控股信託、IPO 鎖股信託 | ✅ 券商市佔第一 |
| 元大人壽 | 保險 + 信託組合 | 保單死亡給付 → 信託受益 | ✅ 與信託最互補 |
三大優先商機(建議優先順序)
🥇 商機 1:保險金信託 2.0(最快變現)
- 產品:高保額終身壽險(≥ NT$5,000 萬)+ 連續受益人信託
- 賣點:保單死亡給付 → 自動進信託 → 跨三代受益
- 集團綜效:元大人壽 + 元大銀行信託部跨子公司整合
- 法源依據(傳統架構):
- 《保險法》第 138-2 條(核准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核心法源)
- 《保險法》第 138-3 條(業務範圍、資金提存、人員資格規範)
- 《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》(金管會專門辦法)
- 《信託法》(信託關係上位基礎)
- 實務機制:要保人 = 委託人;將「保險受益人」變更為「○○○交付○○銀行信託專戶」;保險事故發生 → 保險金直接撥入信託專戶 → 受託人依契約管理、分期給付給信託受益人。
- 市場既有案例:中信銀行(2001 年首推,市場最早)、國泰世華、台北富邦、合作金庫、台新等均有成熟保險金信託商品,市場已運作逾 20 年。
- 時程:「傳統版」3–6 個月可上市(法源完備);「百年信託 2.0 版」需待跨部會函釋落地後啟動
⚠️ 商機 1 的法規待釐清事項
傳統保險金信託法源已備、案例眾多;但若要做「保險金信託 + 連續受益人 100 年不再課稅」之新制組合(即「百年信託 2.0」),有兩項待修法 / 函釋釐清:
- 連續受益人架構於保險金信託之適用:2026/5/5 跨部會共識(一次課稅、百年不再課)目前指向「連續受益人信託」,是否完整延伸適用於保險金信託架構,待財政部函釋確認。
- 信託業作為保單要保人之合法性:信託公會 2025 年已建議修訂《保險法》第 16 條,明確讓信託業可擔任要保人與受益人,並確保保險金信託給付視為保險給付(享最低稅負制 3,330 萬扣除額)— 修法未通過前,仍須採傳統「客戶為要保人、信託專戶為受益人」架構。
策略意涵:商機 1 可分兩波推進 — 第一波即刻可賣「傳統保險金信託」(法源已備),第二波待新法落地後升級為「百年信託 2.0」(連續受益跨三代)。
🥈 商機 2:家族辦公室服務(高 AUM 含金量)
- 產品:信託 + 投資管理 + 稅務 + 法律一站式
- 客群:可投資資產 ≥ NT$3 億家族(全台 1–2 萬戶)
- 收費:AUM 0.5–1.5%(年費)+ 信託費 + 績效費
🥉 商機 3:上市櫃企業主控股信託(差異化)
- 產品:市值 NT$10–100 億企業主家族控股信託
- 賣點:避免遺產稅造成股權強制處分(影響經營權)
- 元大優勢:證券市佔第一 → 元大證券(IPO 顧問)→ 元大銀行(信託受託)→ 元大投信(資產配置)
70050 連續傳承計畫(行銷主推商品)
「3,000 萬入信託 × 元大 0050 × 百年傳承
讓你的孫子,繼承的不只是錢,
而是一個 5.6 億的家族基金。」
核心商品設計
結合元大金控旗艦商品 — 元大台灣 50 ETF(0050),與新制連續受益人信託架構,打造跨三代財富傳承解決方案。
| 產品要素 | 內容 |
| 商品名稱 | 元大 0050 百年傳承信託(暫名) |
| 進場門檻 | NT$3,000 萬起(家族普及型)/NT$1 億起(旗艦型) |
| 信託架構 | 本金他益型 + 連續受益人(子→孫→曾孫,最長 100 年) |
| 投資標的 | 元大 0050 ETF 為核心(70%)+ 元大高股息 0056(20%)+ 現金部位(10%) |
| 受託機構 | 元大銀行信託部 |
| 投資管理 | 元大投信(提供市場研究與 ETF 配置) |
| 交易執行 | 元大證券(受託交易手續費收入) |
| 選配 | 元大人壽終身壽險,保險金併入信託本金 |
行銷三大訴求
① 算給客戶看 — 30M 入信託,10 年後省 454 萬贈與稅
現在父用 3,000 萬買 0050 自己持有,10 年後翻倍贈與兒子要繳
NT$729 萬贈與稅。
若一開始就把 3,000 萬交付信託(投資 0050),贈與稅僅
NT$275 萬,
省 NT$454 萬(62%),且後代百年再傳承不再課。
② 算給客戶看 — 60 年後孫子拿到 5.6 億
3,000 萬入信託投資 0050,假設年化 5%(含複利、再投入配息),
60 年後約 NT$5.6 億。整段期間:贈與稅僅 275 萬(一次),後續受益人變動(子→孫→曾孫)零再課稅。
③ 算給客戶看 — 0050 為什麼適合百年信託?
- 市場代表性:追蹤台灣 50 大成分股,分散風險
- 長期績效:2003 年成立至今年化報酬 ~10%(含股利再投入)
- 規模龐大:市場流動性最佳,受託機構操作無滑價
- 費率最低:總費用率僅 0.43%,長期複利損耗最小
- 稅務友善:ETF 配息屬境內證券所得,不計入 CFC
適合客群輪廓(Persona)
| 客群類型 | 典型輪廓 | 建議方案 |
| 📌 中小企業二代接班 | 家族企業創辦人 60–70 歲、子女已成年、不願大半財富繳遺產稅 | 3 億入信託 + 控股股權部分 |
| 📌 退休高薪專業人士 | 醫師、律師、CXO,60+ 歲,現金部位 5,000 萬–2 億 | 3,000 萬–1 億入信託 |
| 📌 海外回流台商 | 原 BVI/Cayman 家族信託,欲簡化架構 | 1 億+ 入信託,搭配 CFC 規劃 |
| 📌 雙薪高所得新富 | 40–55 歲,子女年幼,提早佈局傳承 | 3,000 萬入信託,年金型給付 |
銷售話術(給前線理專/FA)
📢 一句話開場(公平版・兩邊同假設 5% 年化)
"陳董,同樣 100 萬,假設每年穩穩成長 5%。
舊制每代被課 20%,三代後給孫子剩約 765 萬;
新制百年信託只課一次,60 年後給孫子剩約 1,494 萬。差近一倍 — 而且關鍵是
傳承越多代、差距越大,因為每次傳承就是被打一次八折。"
📢 八折效應一句話
"傳一代打八折,傳兩代打 0.64,傳三代剩 0.51,傳到第七代只剩 0.21。新制讓您『只打一次八折』 — 世代越多,賺得越多。"
📢 三大反對處理
- 「我兒子還沒成年,現在規劃太早?」→ 越早規劃,課稅基礎越低,60 年複利效應越大。
- 「我已經有國外信託了?」→ 新制讓您可以「合法回流」,省 CRS 風險與境外管理費。
- 「我自己持有就好,反正我還活著?」→ 您持有的時候漲多少都是您的,但贈與稅是按贈與當下市值課,越漲越貴。
8行動方案(給控股幕僚)
短期(1–3 個月)
- 政策追蹤:持續追蹤財政部後續函釋(贈與稅課徵基礎、超過 100 年處理、孳息分配課稅)
- 內部對齊:召集元大銀行信託部、人壽商品部、投信、證券財管部,盤點現有產品線缺口
- 競品分析:研究中信、國泰、富邦的家族信託產品結構與費率定價
中期(3–9 個月)
- 產品上市:2026 Q4–2027 Q1 推出「0050 百年傳承信託」(旗艦商品)
- 客群開發:盤點集團現有 PB 客戶與券商 VIP(推估 5,000–10,000 戶高資產潛在轉換)
- 人才布局:增聘信託專業(資深信託官、信託律師),補強家族辦公室人力
長期(1–3 年)
- 家族辦公室業務:以信託為錨,往全方位家族辦公室升級
- 境外整合:結合元大香港 / 新加坡據點,發展跨境家族信託(CRS 合規架構)
- 策略目標:3 年內搶下 5–10% 市占率,成為家族傳承業務第二梯隊領導者
⚠️ 風險與不確定性
| 風險 | 說明 |
| 稅制細節未定 | 100 年期滿後處理、孳息課稅、信託收益分配原則仍待函釋 |
| 跨部會協調風險 | 立法院修法(信託法、稅法)若延宕仍可能變動 |
| 競爭白熱化 | 中信、國泰、富邦領先 5+ 年,元大需差異化策略 |
| 規模化困難 | 高度客製化,單戶 RM 服務成本高 |
🎯 結論(一句話)
本次新制是金控業未來 10 年家族財富業務的
戰略級利多,元大若以「
0050 百年信託 + 保險金信託 + 上市櫃企業主控股信託」三箭齊發,配合集團證券龍頭地位,有機會在 3 年內搶下 5–10% 市占率。
📎附錄:法源與資料來源
法源依據
- 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 4 條(贈與定義)
- 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 5-1 條(他益信託視為贈與)
- 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 10-2 條(信託贈與稅之計算 — 按時價)
- 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 19 條(贈與稅率三級制)
- 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 22 條(年免稅額 244 萬)
- 《所得稅法》第 3-4 條(信託收益歸受益人課所得稅)
- 《信託法》全文
- 《保險法》第 16 條(保險利益 — 信託公會 2025 建議修訂以納入信託業為要保人/受益人)
- 《保險法》第 138-2 條(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核心法源)
- 《保險法》第 138-3 條(保險金信託業務範圍、資金提存、人員資格)
- 《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》(金管會專門辦法,FL045378)
- 法務部 2023 年函釋(連續受益人信託合法性)
- 本次新制(2026/5/5):行政院跨部會共識,具體函釋待財政部發布
新聞與政策來源
政策白皮書
專業機構分析